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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LIMARK HOLDINGS LIMITED
映美控股有限公司反舞弊与举报政策

 

1. 生效日期
1.1 本政策于2015年8月21日生效。
2. 宗旨
本公司承诺致力维持良好之企业管治,并强调问责精神及高度透明度。为了兑现此承诺及提倡商业道德,制定了「反舞弊与举报政策」,鼓励任何人当怀疑公司内有涉嫌违反商业道德及专业失当的行为时(如贪污或贿赂),挺身而出,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举报此类信息。
3.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控股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4. 受理对象
本政策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贪污、收受贿赂或回扣、收受礼金、礼品、礼券。
b)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交易机会转移给他人。
c) 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侵占、非法处置公司资产。
d) 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它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e)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抬高采购价格,或招标中暗箱操作。
f) 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g) 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或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
h) 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i) 其它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5. 反舞弊的职责归属
a)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是防范和制止部门内人员舞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部门内部控制,以防范、发现以及纠正舞弊行为的职责。
b)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机构,指导内控部开展反舞弊工作,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c) 内控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电子邮件,接收员工或外部第三方相关人员实名或匿名举报,开展案件内部评估、实施案件调查,形成书面记录并将案件调查结果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6.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a) 公司管理层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
b) 对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c) 将公司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各方(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等)。
d)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记录、职业道德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在档案中。
7. 保障及保密
本公司鼓励任何人当怀疑公司内有涉嫌舞弊行为时,挺身而出,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举报此类信息。根据这项政策,本公司会确保作出投诉的举报人免受伤害,并获公平处理。然而,举报者如恶意指控或为谋取私利提出指控,可能会导致被受投诉者本人采取法律行动。
本公司鼓励举报人表明身份及提供联络详情,以便取得进一步资料,并可向他们的举报作出响应。如非因调查需要,或根据相关监管或执行机构的规定,本公司绝不会透露举报者的身份,举报人应对所举报个案保密。
8. 举报渠道
任何人士如有举报,可以举报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或亲身向本公司内控部负责人提出,如电话举报,公司将对举报内容进行录音。
举报联络方法如下:
内控部负责人
映美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广东省
江门市新会区今古州江裕路18号
江裕科技园
电邮:yzhying@jolimark.com
电话: 750-6393160
除内控部负责人外,举报个案亦会抄送给公司法定秘书、审计委员会及总裁办。
9. 调查程序及处理
内控部负责人会召开初步调查会议来商讨举报人的关注,找出事实根据及采取进一步行动,所有收到的举报及其进度都会记载在记录册。经调查所举报的舞弊行为属实,将根据情节的轻重及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a).如舞弊行为已触犯法律或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将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b).通过司法途径追交非法所得或要求赔偿公司损失。
c).情节较轻者,报公司总裁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
d).责成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完善内控制度、堵塞漏洞。
e).調查結果盡快通知舉報人。
f).对使公司避免或挽回较大损失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g)形成个案書面總結報告,所有總結報告都以絕對保密形式存檔於公司秘書處作正式記錄,審核委員會委員可要求查阅。
10. 政策的监督、修改和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政策实施情况。
本政策如有任何修改,必须由本公司董事会以决议形式批准方可实?。
本政策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映美控股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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